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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18-03-08 17:22     来源:广西国资委     作者: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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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为规范我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05年,我区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60号),对规范我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方面作出了贡献。但是,随着近年来产权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工作中不断面临需要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桂政发〔2005〕60号文件已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要求,迫切需要健全完善相关的监管办法,以适应新形势下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工作的需要。

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明确了以进场公开交易方式为原则,对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交易监管格局更严格、进场范围更广泛、国有企业定义更明确。自治区国资委在充分调研和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着手起草了《办法》,期间与部分监管企业进行了多次沟通,反复修改。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委内相关处室的意见,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征求了各有关厅局、各市国资委、各有关企业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66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宗旨、适用范围、进场交易范围及定义、监管主体;第二、三、四章分别明确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第五章明确了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标准、监管方式及要求等;第六章明确了争议解决方式、与交易相关的各方发生违规操作行为的处置方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一)重新定义国有资产交易管理、交易主体的范围。《办法》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行为全部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范围;明确各类企业的界定标准,将国有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确定为国有实际控企业,并对交易主体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扩大到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扩大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和交易主体的范围。

(二)以“管资本”为主,简政放权、分级审批。对企业产权转让、增资采用“国资委管一级企业、一级企业管子企业”、对资产转让采用“一级企业自定制度、按制度审批”的思路,将所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事项的进场交易行为审核管理权限下放至所出资企业,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审议决策。将集团内部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审核管理权限下放至所出资企业;集团外部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审核管理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体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归位、到位、不越位。

(三)充分发挥产权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作用。明确企业产权转让、增资、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转让应在依法设立并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通过落实进场交易制度,在实现国有资产阳光交易,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充分发挥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组成部分的重要作用,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和国有产权有序流动。

(四)明确非公开协议交易适用的特定情形。《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范围: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第四十三、四十四条明确非公开协议增资适用范围: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第五十条明确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范围: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属于特定行业;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之间。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交易公开透明。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方式、内容和时间要求,信息披露内容在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基础上还须符合交易机构的要求,信息披露期内不得随意减少披露的内容和事项,确需变更且变更内容涉及转让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企业产权转让方面,规定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资格条件的,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新增企业增资的操作模式。以规范企业决策批准程序、定价依据、信息披露时间及内容要求、交易程序等,确保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规范实施。

(七)规范交易定价程序。明确规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自治区国资监管机构公布的备选库中择优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规定企业产权转让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企业增资的交易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八)坚持放管结合,建立简政放权保障措施。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对企业、市场过程监管,保证政策执行到位。一是建立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自治区国资监管机构运用“互联网+”创新监管模式,通过信息监测系统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测;二是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日常检查、监督跟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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