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2017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2018年1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贯彻<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地位、权限和责任,并将履职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二、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共十三条,第一至第四条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及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定义;第五条明确企业党委书记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第六条明确企业董事长(理事长)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第七条明确企业总经理(主任)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第八至第十条明确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考核和问责。
三、《职责规定》的重点内容
我委印发的《职责规定》重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党委书记、董事长(理事长)和总经理(主任)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明确,以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推进法治国企建设目标的落实落地,示范带动全体员工依法合规经营管理;
二是明确法治建设从主要依靠总法律顾问推动,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职责转变;
三是《职责规定》要求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理事会)、总经理(主任)会议研究讨论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企业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同时听取法律意见;
四是《职责规定》增加了董事长(理事长)推动各级子企业开展依法治企工作,督促重要子企业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职责,对董事长(理事长)推进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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