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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解读

2018-07-06 15:29     来源:广西国资委     作者: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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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解读

 

近日,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自治区国资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一、《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出台背景

2014年12月,根据监管的需要,在总结投资监管经验基础上,我委重新修改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投资管理办法),对规范企业投资决策、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审批效率起到促进作用。

《投资管理办法(修订)》是我委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针对企业投资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企业投资中出现的问题,在继承以往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出发,对原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的修订和完善。

二、《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投资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分为七大部分。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投资和主业的定义。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明确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企业是投资项目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对主要职责和义务作出规定。第三章“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备案管理,对报送内容和时间作出规定。第四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报告”明确需要核准和报告的投资事项,对报送内容、审批原则和审批时间作出规定。第五章“投资监督评价”明确国资委对投资项目进行动态检查,要求企业按规定上报投资项目季度及年度完成情况。第六章“投资项目后评价”明确需要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的项目标准,对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应用作出规定。第七章“问责及追究”明确企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实际情况将作为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投资管理办法(修订)》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投资管理办法(修订)》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努力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对具体投资项目设“核准”事项和“报告”事项,其中“核准”必须报我委审批,修订后需报我委审批的具体项目由7项减少为两项,即保留“投资额大于1000万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需报我委核准。在减少审批事项的同时,《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加强投资项目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

(二)增加投资负面清单和投资信息化内容。一是增加投资负面清单内容,列入投资负面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并要求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为严格的投资负面清单;二是增加投资信息化内容,提出投资管理信息化(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后评价等)相关要求。

(三)其他。一是将担保事项删除。鉴于我委已出台《担保管理办法》,将原投资管理办法中有关担保管理的条款删除二是补充完善金融投资范围。根据金融监管新规定,明确委托贷款、购买理财产品为金融投资,将其列入投资范围,以促进出资企业审慎开展相关金融投资业务;三是调整投资上报时间。考虑到应用信息化系统后企业上报时间可以提速,将“年度投资完成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分别于1月底和2月底上报(比原来提前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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