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人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近日,为加强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人审批事项管理,规范出资人审批行为,自治区国资委制定了《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人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范围,规定自治区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审批事项调整、审批程序和要求。《暂行办法》实施后,将与权力和责任清单一同构筑自治区国资委与出资企业之间责任和权利义务的边界。
二、《暂行办法》的基本框架
《暂行办法》全文分为共二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出资人审批事项范围;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出资人审批事项调整规定;第八、九条规定了权利和责任清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出资人审批程序和要求;第十八、十九条明确了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主体和生效时间。
三、《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了出资人审批事项的范围:由出资企业提出申请,自治区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而做出决定的审批事项属于出资人审批事项范围,包括审核、核准、确定、确认、审查性备案等。而自治区国资委直接决定、直接任免、监督检查、党内事务、出资企业事中事后的报告和备案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不属于出资人审批事项范围。
二是明确出资人审批事项调整的程序:自治区国资委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公司章程或其它方式调整出资人审批事项或授权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审批权。调整或授权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后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是确定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合法地位,规定自治区国资委应当按照要求清理出资人审批事项,制定出资人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公布。出资人权力和责任清单是区分自治区国资委与出资企业之间权利义务边界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国资委对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审批权不得超越清单范围。
四是规范自治区国资委审批的基本程序:自治区国资委办理出资人审批事项的基本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最后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或由自治区国资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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