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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政策解读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政策解读

2018-12-27 17:56     来源:广西国资委     作者: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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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和规范实施企业年金,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桂国资发〔2018××号,以下简称《年金意见》)。

一、《年金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712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第36号令);2018828,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2018115,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4号)。为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更好地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和规范实施企业年金,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并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了《年金意见》。

二、《年金意见》的主要内容

《年金意见共有四部分十三条第一部分为明确企业年金实施条件,明确了企业实施年金所需具备的条件要求第二部分为科学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提出了企业年金方案制定必须遵循的缴费水平、缴费限额、归属条件、各类人员待遇等规定要求第三部分为规范企业年金运营管理规定了企业年金运营管理要求,包括公开选择管理机构、严格考核服务质量、全面管控运营风险等;第四部分为加强企业年金组织保障,明确了自治区国资委和实施年金企业各自的职责,要求企业内部组成专门机构加强实施年金的组织领导,规定了年金方案制定及实施相关程序要求。

三、《年金意见》的主要变化

年金意见》印发后,《关于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桂国资发〔200870号,简称《指导意见》)废止。与《指导意见》相比年金意见》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变化

(一)弱化了企业年金实施的条件限制。《年金意见》鼓励、引导具备相应经济能力、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基础管理健全规范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二)明确了缴费的上限。《指导意见》没有明确缴费比例;《年金意见》明确,企业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三)简化了审批程序。《指导意见》规定,监管企业的年金方案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核批准,其所属子企业年金方案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年金意见》规定,监管企业的年金方案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后实施,所属子企业年金方案经监管企业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增强了激励机制。《年金意见》鼓励企业缴费根据职工贡献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另外,《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本企业平均额的差距最高不超过3倍;《年金意见》提高到5倍。

(五)修改了归属个人的期限上限。《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为3-5年;《年金意见》调整为最长不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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