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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分离移交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自治区国资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分离移交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9-02-03 08:30     来源:广西国资委     作者:广西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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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分离移交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较为滞后,国有企业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并管理着大量的市政设施,随着城市或矿区的发展,国有企业承担的市政设施逐步变为市民公共设施,有的已经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但仍然由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给国有企业增加了额外的负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额外的负担变成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包袱。因此,将这些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的企业办市政职能分离移交地方政府,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历史包袱、公平参与竞争,有利于国有企业瘦身健体、集中资源做强主业。

同时,由于国有企业的主要精力在生产经营管理,特别是有些独立工矿区生产经营困难,每年用于企业所办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费用十分有限,市政设施建设陈旧,已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而移交地方政府可以充分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支持。因此,将国有企业办市政设施移交地方政府实行专业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有利于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条件,有利于改善地方营商环境。

二、推进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分离移交的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了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但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现象仍然存在。为此,2017年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国有企业办市政设施分离移交进行了部署。

我区少数国有企业,以及部分中央驻桂企业仍存在办市政职能现象,特别是华锡集团等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仍然管理着大量的市政设施,急需分离移交,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改善市政设施条件,结合独立工矿区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自治区国资委联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了《自治区国资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分离移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区范围内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分离移交工作进行了部署。

三、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分离移交的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中所指的市政设施是指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各市(县、区)属国有企业,以及中央驻桂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市政管网及附属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以及承担这些设施管理职能的、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企业。原则上将这些设施及企业划转地方政府实行专业化管理。

独立工矿区中有围墙等隔离设施的职工家属区内(红线内)的路灯、管网等设施不列入市政设施范围,职工家属区外(红线外)的市政设施一般应纳入移交范围。

四、推进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

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分离移交的主体是国有企业,各国有企业应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对接,研究提出移交方案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地方政府是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的接收主体,应在企业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明确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责任人与国有企业进行对接。原则上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接收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经济特别困难的地方政府,可以与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进行协商,按照三年过渡期的政策办法,由企业适当补助经费后接收。对于已无实际利用价值的市政设施,企业可自行关闭撤销或重组改制。

五、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统一部署,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应于2017年前基本完成,我区自2017年起同步进行了相关工作部署,因此,2018年已基本完成该项工作,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承担已移交的市政设施相关费用。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办市政设施分离移交相对困难,从2017年起设三年过渡期,2020年起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不再承担已移交的市政设施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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