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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9-13 13:40
桂国资发〔2010〕163号 关于开展全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资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工商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监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检查对象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资产处置行为的单位,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 二、检查内容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30号)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批准程序;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变更登记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全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是否进入自治区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项目,是否符合3号令和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文件等的规定。 (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向外商和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和自治区直属政企尚未分开的企业,分别由监管企业和主管部门于2010年9月2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交自查报告。 (二)各市及县属企业的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由各市国资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交本市联合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报告。 (三)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于2010年9月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交自查报告。 (四)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工商局、证监局于2010年9月21-30日采取联合监督检查的方式,分别对自治区直属企业、有关市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具体,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密组织,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二)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区直各部门、各市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各交易机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自治区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同时报送电子版)。检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做到自查不留死角,纠正处理坚决彻底,该补充资料的要补充,该完善手续的要完善。 (四)对违规违纪行为要报告、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关系,另行专题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联系人:陈小琼0771—5890981(电话兼传真) 邮箱:chenxq@gxgzw.gov.cn 地址:南宁市古城路6号自治区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邮编:530022 附件:2008、2009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国资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工商局 广西 证 监 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