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配套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类别目录》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各监事会办事处:
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配套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类别目录》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工作透明度,促进自治区国资委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国资监管信息,是指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其授权监管自治区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根据《条例》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国资委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自治区国资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自治区国资委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一)自治区国资委机构简介、领导简介、工作机构及职能。
(二)自治区国资委人事任免、考录招聘情况,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情况、公开招聘情况。
(三)自治区国资委重要公务活动信息。
(四)涉及本系统的、现行的、全国性、全区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自治区国资委制订的相关文件、政策解读。
(六)自治区国资委涉及全局性、重大工作的决策、围绕重大行政决策前公开征求群众意见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公开情况。
(七)自治区国资委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重大项目批准及实施情况。
(八)自治区国资委本年度财政预算、上年度财政决算、上年度“三公”经费。
(九)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经济运行数据,生产经营总体情况等国有企业有关汇总信息。
(十)自治区国资委非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实施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非行政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及办理情况。
(十一)自治区国资委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情况。
(十二)自治区国资委各类对外检查通报情况。
(十三)自治区国资委受理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四)自治区国资委制订的各类应急预案、应急动态、应急常识信息。
(十五)自治区国资委社会公益(包括扶贫、捐赠救助、各种社会公益事业的日常工作动态)信息。
(十六)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目录信息。
(十七)自治区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自治区国资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已经明确解密的国资监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自治区国资委提出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
第九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国有资产监管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自治区国资委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 自治区国资委国资监管工作简报;
(二) 自治区国资委门户网站;
(三) 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自治区国资委子站;
(四) 新闻媒体;
(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监管文件汇编;
(六) 自治区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
(七) 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国资委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国资委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国资监管信息提供方便。
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
第十三条 拟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应当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资监管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法律、行政法规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编制、定期更新适用本办法的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国资监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国资监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自治区国资委申请获取国资监管信息的,应当填写《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法不属于自治区国资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自治区国资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收到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自治区国资委主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委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国资委依申请提供有关国资监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9〕86号)执行。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依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自治区国资委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国资监管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自治区国资委保密工作机构审核,主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委领导签发后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一)备案内容包括: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国资监管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不予公开理由。
(二)备案复核。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国资监管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备案表》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信息,应予公开该信息。
(三)备案时间。不予公开的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由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备案工作。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写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六条 国资监督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相关处室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 未按规定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三)在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五)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配套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配套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制定如下配套办法。
一、 国资监管信息主动公开程序
(一)提出拟公开意见。各处室、各监事会办事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对拟公开的信息提出公开意见:拟公开信息为国资委文件的,由主办处室在委发文稿纸上明确填写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拟公开信息为委信息报送类的,由提供信息的主办处室在填写委信息处理笺时选择信息发送发布途径;其他拟公开的信息填写《自治区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公开报批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报批单》)。
(二)信息公开审核。委各处室、各监事会办事处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和一致性、准确性等审查,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处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处室有关信息的公开首先经本处室领导审签同意后,送委办公室核稿和委领导签发。
信息公开审核的主要内容:
1.保密审查。主要是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资委内部工作秘密进行确认。对难以确认的,报请委保密办确定;委保密办不能确定的,报上级保密机关进行确定。
2.一致性和准确性审查。主要是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按国家需要批准,是否与其他行政部门发布的信息内容一致,是否与我委公布的统计数据和新闻通稿口径一致,是否全面准确等进行确认。
3.其他审查。主要是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属重大、敏感信息进行确认。如属重大、敏感信息,需将信息公开应对媒体的对外口径等报委领导审批。
(三)信息公开复核。委办公室在信息公开审核过程中难以确定的,提交由委办公室、法规处、综合处、宣传处及相关业务处室组成的联合审查小组会商、复核。
(四)部门协调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能或第三方的,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由各处室、各监事会办事处报请有关部门进行确认或会签。
(五)信息编辑与公开。履行上述程序后,各处室、各监事会办事处将拟公开的信息送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后,按确定的公开形式和载体予以公开。
(六)信息存档。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所公开的信息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七)信息变更办理。公开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报送处室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函告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变更工作。
二、国资监管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提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自治区国资委申请获取国资监管有关信息的,应当填写《自治区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者)方式提交。
(二)受理分办。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提出受理意见,并根据委内处室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并注明限办日期(限办日期一般为12个工作日)。涉及多个业务处室的,由牵头业务处室负责汇总办理。
各业务处室收到转来的申请,属于本处室受理范围的,应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属性等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于限办日期前3个工作日将本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回复内容送政策法规处审核会签后反馈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不予公开或可部分公开的,应于限办日前3个工作日将经本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不予公开理由或部分公开内容送政策法规处审核会签后反馈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告知服务。各承办处室对申请公开的信息经审核、签发后,反馈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申请人: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4.依法不属于自治区国资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办理审核。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回复申请人时,应当按照自治区国资委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进行公开信息审核和备案。对涉密事项难以确认的,报请委保密办确定。
(五)办理要求。
1.按照审查和协调确认结果答复申请人。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委承办处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均需以书面形式。各承办处室需在答复规定期限前的3个工作日将与政策法规处审核会签后的材料送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如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但是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存档。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答复正本,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三、国资监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以“谁公开、谁审查”为原则,实行各处室、各监事会办事处和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双重负责制。各处室、各监事会办事处对拟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自治区国资委内部工作秘密进行确认,由本处室、办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保密审查的程序和审查依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信息公开内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委保密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自治区国家保密局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要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
(二)自治区国资委的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1.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监管企业重大结构调整方案及发展中涉及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重大财务事项及处理情况的请示、报告等。
2.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及其领导同志的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摘要、专项报告、情况报告以及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
3.自治区国资委聘请的中介机构协助监事会开展专项审计结束后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各企业给监事会提供的资料信息。
4.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底稿、方案、监事会各类内部情况分析报告、研究报告和监事会会议记录。
5.尚未对外公开的涉及监管企业调整发展的重要文件、资料。
6.国有企业改制中尚处制订阶段的所涉及利益主体众多、事关稳定的规范性文件。
7.国民经济重点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境外企业的汇总财务数据;单户企业财务报表、决算数据;单户企业财务快报数据;尚未对外公布的国有资产汇总资料。
8.尚未对外公开的涉及重要、敏感行业和对资本市场、社会稳定或相关企业内部易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重组、改制、上市等事项。
9.监管企业重组、改制、上市等事项已对外公开,其中某些暂不宜对外公开的具体事项。
10.尚未对外公开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划转、产权转让、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产权基础管理事项。
11.尚未对外公开的国有企业发债、股票发行、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
12.监管企业稳定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工作及重大事件。
13.根据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国资委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为不宜公开的其它信息。
四、国资监管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管理
(一)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由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宣传群工处归口管理。
(二)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1.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组织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3.通过自治区国资委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三)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实施
1.以自治区国资委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申请处室需提前与宣传群工处联系,准备好相关材料,经保密审查并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由宣传群工处具体承办,委内相关处室配合。
2.委内有关处室或个人就我委有关工作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由宣传群工处归口管理,有关方案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委领导同意后,商相关处室安排采访事宜。
(四)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的要求
1.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2.我委出台的政策、规章、措施等重要信息的发布,相关处室须提供政策性解读文件或说明性背景材料。
3.加强信息发布的新闻策划,掌握主动权。发生与自治区国资委职责相关的突发性危机事件时,由宣传群工处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发布信息,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4.发现媒体发表的涉及我委的虚假信息或不实报道,由宣传群工处组织相关处室,及时予以澄清。
5.各处室和个人不得以自治区国资委名义擅自接受任何新闻单位的采访及发布相关信息。
五、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二)违反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3.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发布国资监管信息。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5.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有关信息。
6.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泄露国家秘密、监管企业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
7.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布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8.对收到的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
9.未按时发布自治区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0.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类别目录
分 类 | 内 容 描 述 | 解 读 | 信息公开依据 | 负责信息公开责任处室 | 信息公开时限 | |
一 级 | 二 级 | |||||
机构概况 | 机构简介 | 介绍机构的名称、工作职责、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 | 参照自治区编委确定的本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国务院国资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 人事处 | 20个工作日 |
领导简介 | 领导相片、职务、简历及工作分工 | 简历参照组织人事部门公布的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信息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人事处 | 20个工作日 | |
工作机构及职能 | 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对外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 | 参照自治区编委确定的本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人事处 | 20个工作日 | |
工作规则 | 介绍机构的工作规则 | 各单位均应制定并公布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办公室 | 20个工作日 | |
人事信息 | 人事任免 | 本机关人事任免情况 |
| 国务院国资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 人事处 | 20个工作日 |
我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情况 |
| 国务院国资委 | 企干处 | 20个工作日 | ||
考录招聘 | 与本机关相关的职位招考、录用条件、程序、公示、结果等情况 |
| 国务院国资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 人事处 | 及时公开 | |
我委监管企业负责人(我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公开招聘的有关情况 |
| 国务院国资委 | 企干处 | 及时公开 | ||
工作动态 | 重要公务活动 | 本机关重要会议、重大政务活动情况、重大工作部署信息 | 日常工作、内部事务等不必在此公开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相关处室 | 20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涉及本系统的、现行的、全国性、全区性法律法规和政策 |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相关处室 | 20个工作日 |
规范性文件 | 本部门文件 | 本机关制订的相关文件 |
| 国务院国资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 相关处室 | 20个工作日 |
分 类 | 内 容 描 述 | 解 读 | 信息公开依据 | 负责信息公开责任处室 | 信息公开时限 | |
一 级 | 二 级 | |||||
| 政策解读 | 涉及本系统的、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具体解读 | 主要是近年来新出台的重要文件的解读;原有的其他文件的解读,一并公布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相关处室 | 20个工作日 |
规划计划 | 重大决策 | 涉及全局性、重大工作的决策,围绕重大行政决策前公开征求群众意见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公开情况 |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相关处室 | 20个工作日 |
重点工作 | 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相关处室 | 20个工作日 | |
发展规划 |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包括国资委全局性国资国企发展规划和产业企业发展规划。 | 依职能按规定公开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法规处、企改处 | 20个工作日 | |
重大项目 | 本系统重大项目批准及实施情况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企改处 | 20个工作日 | ||
财政信息 | 财政预算 | 本年度财政预算 | 按财政部门要求公开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办公室 | 年度 |
财政决算 | 上一年度财政决算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办公室 | 年度 | ||
“三公”经费 | 上一年度“三公”经费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办公室 | 年度 | ||
其他财政信息 | 政府性基金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评价处 | 年度 | ||
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产权处 | 年度 | ||
统计信息 | 统计信息 | 国企经济运行数据,生产经营总体情况等国有企业有关汇总信息。 | 按部门职能公布统计资料 | 国务院国资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 评价处 | 月度、季度、年度 |
行政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及办理情况 | 依职能按规定公开,各级各部门从自治区建立的全区统一标准目录库提取,不用自行录入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我委无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非行政许可 | 非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实施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非行政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及办理情况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综合处 | 20个工作日 |
分 类 | 内 容 描 述 | 解 读 | 信息公开依据 | 负责信息公开责任处室 | 信息公开时限 | |
一 级 | 二 级 | |||||
行政执法 | 行政监管 | 执法事项、执法机构、执法依据、处罚情况、监督机构、执法程序等 | 依职能按规定公开。对应每一类行政执法事项,公布相应的内容。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我委无行政执法职能 |
行政强制 | 同上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行政征收 | 同上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行政裁决 | 同上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行政确认 | 同上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行政给付 | 同上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行政复议 | 同上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行政处罚 | 同上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行政事业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收费属性、备注等 | 按财政和物价部门要求,依职能按规定公开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我委无行政事业收费 |
政府性基金 | 本系统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依据、计费单位、征收标准、管理方式、备注等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我委无政府性基金 | ||
公共资源交易 | 建设工程 | 招标公告、澄清变更、上限价、中标公示等交易信息 | 依职能按规定公开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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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 采购公告、澄清变更、上限价、中标、成交公示等交易信息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办公室 | 20个工作日 | ||
铁路工程 | 招标公告、澄清变更、上限价、中标公示等交易信息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 ||
交通工程 | 招标公告、澄清变更、上限价、中标公示等交易信息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水利工程 | 招标公告、澄清变更、上限价、中标公示等交易信息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分 类 | 内 容 描 述 | 解 读 | 信息公开依据 | 负责信息公开责任处室 | 信息公开时限 | |
一级 | 二级 | |||||
| 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 | 招标公告、澄清变更、上限价、中标公示等交易信息 |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交易公告、成交公示等交易信息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矿业权转让 | 交易公告、成交公示等交易信息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国有产权交易 | 交易公告、成交公示等交易信息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产权处 | 20个工作日 | ||
监督检查 | 检查通报 | 与本机关职能相关的各类对外检查通报情况 |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相关处室 | 20个工作日 |
监督投诉 | 投诉方法 | 受理投诉的部门、联系方式、负责人等 |
| 国务院国资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 委纪委 | 根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
投诉处理 | 投诉处理结果反馈 | 一般应主动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可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委纪委 | 20个工作日 |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 本机关制订的各类型应急预案 | 公布应急预案简本(非涉密)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委应急办 | 20个工作日 |
应急动态 | 预警公告、应急演练、应急视察、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动态和处置情况 | 依职能按规定公开 | 国务院国资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 委应急办 | 20个工作日 | |
应急常识 | 各种日常应急常识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委应急办 | 20个工作日 | ||
社会公益 | 扶贫事业 | 有关社会扶贫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 依职能按规定公开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委扶贫办 | 20个工作日 |
教育事业 | 有关社会教育事业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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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业 | 有关社会医疗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社会保障 | 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劳动就业 | 有关社会劳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党建处 | 20个工作日 | ||
捐赠救助 | 有关社会抢险救灾、优扶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捐赠救助的方式、地址、联系办法等信息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办公室、党建处、委扶贫办、美丽办 | 20个工作日 | ||
公益动态 | 各种社会公益事业的日常工作动态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事业处 | 20个工作日 | ||
分 类 | 内 容 描 述 | 解 读 | 信息公开依据 | 负责信息公开责任处室 | 信息公开时限 | |
一 级 | 二 级 | |||||
基层政务公开 | 监管企业信息 | 监管企业目录等信息 |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办公室 | 20个工作日 |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 本机关国资监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办公室 | 20个工作日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程序及联系方式 |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办公室、法规处 | 20个工作日 |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本机关上一年度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办公室 | 年度 |
其他重要国资监管信息公开 | 其他重要国资监管信息公开 | 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开条例》规定,结合职能、业务应予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 |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相关处室 | 根据公开时限公开 |
注:表格中“信息公开依据”是指对应各项信息公开“分类”及“内容描述”主要依据来源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类别目录》的各项内容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的内容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