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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提示工作规则》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约谈和通报规则》的通知

桂国资监督〔2020〕6号

2020-04-07 08:2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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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自治区国资委监管提示工作规则》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约谈和通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330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提示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的警示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做好相关整改工作,不断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提示,是指自治区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特定企业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提示,以正式公文形式印发至被提示对象。

第三条  提示工作主要适用于企业发生以下情形时: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企业未按照国资监管规章、企业章程建立内控体系,或者内控体系建设不规范的;

(七)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八)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九)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四条  企业集团层面存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自治区国资委进行提示。企业各级子企业存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企业集团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自治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企业集团和子企业进行提示。

第五条  自治区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相关情形的,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拟制提示通知,经分管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被提示对象印发提示通知,同时抄送驻自治区国资委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  有关企业收到提示通知后,应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对提示的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

第七条  对于提出的风险事项,有关企业应当开展全面排查,准确评估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积极应对风险,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第八条  对于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企业要严格对照相关整改要求,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第九条  有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提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对提示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正式向自治区国资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十条  有关企业要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措施防控风险,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业内部审计、检查、巡察等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一 对于需要长期(时长6个月以上)整改落实的提示事项,有关企业应当按季度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国资委。

第十二条  有关企业在提示事项办结后,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总结报告,正式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同时抄送驻自治区国资委纪检监察组。

第十三条  自治区国资委应加强对企业提示事项的监督检查,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提示通知反映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将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五条  对提示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应及时进行约谈、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国资监管提示工作规则或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约谈和通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发挥国资监督的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有效开展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通报工作,强化整改落实工作,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通报是指自治区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通过会议和公文的形式,对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范围内,对相关企业及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约谈是指自治区国资委对存在上述问题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谈话提醒。

第三条  约谈和通报主要适用于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企业改革发展、安全生产、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漏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和通报的事项。

第四条 企业集团层面存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自治区国资委进行约谈或通报。企业各级子企业存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企业集团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自治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企业集团和子企业进行约谈或通报。

第五条 自治区国资委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应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召集有关企业责任人予以约谈;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也可以同时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拟制通报稿,报经主要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各企业印发通报,同时抄送驻自治区国资委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 有关企业被约谈或收到通报后,应及时传达部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分析约谈和通报事项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七条  有关企业被约谈或收到通报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国资委。

第八条  有关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第九条  有关企业内控(风险)管理部门对照约谈和通报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第十条  有关企业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企业内部巡察工作,应当将约谈和通报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检验整改工作成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一条  对于约谈和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长期(时长6个月以上)整改落实的通报事项,有关企业应当认真做好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按季度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约谈和通报事项整改完成后,有关企业要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总结报告,正式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同时抄送驻自治区国资委纪检监察组。

第十四条 各企业要从通报事项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应当按照通报相关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区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整改成效,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第十六条  自治区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约谈和通报反映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七条  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将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国资监管约谈和通报工作规则或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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