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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国资发〔2020〕22号

2020-04-21 18:3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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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区直各国有企业:

    《关于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420         

 

关于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

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增强经济发展韧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全区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全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管控原则。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国有企业均纳入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制。尊重经济规律,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行业资产负债特征,分行业设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实施分类管控。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适度灵活掌握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优势资源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及承担政府重点任务等领域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

——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要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强化自身约束机制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国有企业要加强精益化经营和管理,坚持提质增效、苦练内功,通过扩大经营积累增强企业资本实力,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不断降低资产负债率。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全面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兼顾规模、效益与风险的有机平衡,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不断改善和优化资本结构,稳妥有序推进降低资产负债率工作。各有关方面要为高负债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加强组织协调,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扩大股权融资,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稳妥有序开展债务重组和市场化债转股。

二、分类确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国有企业的分类和预警线、重点监管线可由相关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责任的部门根据主业构成、发展水平以及分类监管要求确定。对承担我区重大专项任务,或者安排有重大战略性项目的特定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由相关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责任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特殊行业或无法取得统计数据行业的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由相关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责任的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按照现有管理制度和标准实施。

三、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自我约束机制

(一)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国有企业要根据相应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的规划与管理,合理设定企业资产负债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根据生产经营、现金流量、投资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债务规模。统筹安排长短期债务,避免短债长用、短融长投和资金错配,防止债务过度集中兑付,确保财务稳健和风险可控。结合全区资产负债约束工作目标,根据相关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责任的部门制定下发的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企业资产负债管控工作措施,积极推动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备。

(二)加强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对负债行为的监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要忠实勤勉履职,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支出、对外担保等业务活动,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在年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中,要就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专项说明,并按照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在企业可能或已实质陷入财务困境时,要及时主动向相关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依规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分类稳妥处置相关债务。

(三)强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根据子企业所处行业等情况,按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指标要求,合理确定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并将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纳入集团公司考核体系,确保子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改善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环境,加强对子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有效管控,严格管理子企业投融资行为,严防盲目扩张和无序举债。对资产负债率超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的子企业,要建立资产负债率和负债规模的双重管控机制,严控非主业投资。积极推行资金集中管理,加强资金管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子企业资产、财务和业务独立性,鼓励子企业积极参与资信评级,提升自主融资能力,减少母子企业、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风险传染。

(四)增强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国有企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并聚焦主业瘦身健体,通过创新驱动提高生产率,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资产和资本回报率,为企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内源性资本。扎实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优化战略、考核、资源要素配置体制机制,强化成本费用标准化和精益化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持续开展两金压降,针对积压的存货物资和逾期应收账款,制定有针对性措施,加快处置和催收力度,提升资产运营质量。推进企业内部业务结构优化,划转或转让出售非主业资产,释放低效资产占用的资源。

四、强化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机制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相关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责任的部门要建立以资产负债率为核心指标,以企业成长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方面指标为辅助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定期对企业杠杆率和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建立资产负债率和负债规模双重管控机制,通过投融资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等联动监管,切实控制资产负债率和负债规模偏高企业的债务风险。对资产负债率超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相关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责任的部门要结合企业实际,综合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债务结构和相关财务评价指标,科学评估其债务风险状况,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债务风险情况持续监测,并根据年度资产负债约束管控成效实施动态调整。

(二)建立高负债企业限期降低资产负债率机制。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业务重组、提质增效相结合,积极通过大力提升经济效益、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开展股权融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依法破产等途径有效降低企业债务水平。不得实施推高资产负债率的境内外投资,重大投资要履行专门审批程序,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严格高风险业务管理,对于基金、股票、套期保值等高风险业务,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相关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责任的部门要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健全资产负债约束的考核引导。相关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责任的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将降杠杆减负债成效作为高负债率企业业绩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列入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加大资产负债约束工作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的权重,充分发挥考核引导作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资产负债管控要求。对于资产负债率管控情况较差导致出现较大债务风险的企业,在年度业绩考核时给予扣分处理;出现重大债务风险的,予以降级处理。要完善持续推动国有企业提质增效以及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适应的长效考核机制,确保资产负债率达到长期管控要求。

(四)加强金融机构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对资产负债率超出预警线的国有企业,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信息共享,摸清企业表外融资、对外担保和其他隐性负债情况,全面审慎评估其信用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抵质押物、担保等贷款条件。对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或资产负债率超出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新增债务融资原则上应通过金融机构联合授信方式开展,由金融机构共同确定企业授信额度,避免金融机构无序竞争和过度授信,严控新增债务融资。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其新增债务融资。

(五)建立企业财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审核监督。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真实性负全责,要确保企业不虚报资产隐匿债务,财务信息真实可靠。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客观准确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强化履约意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财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增加失信和违约成本,将违法违规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五、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配套措施

(一)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坚决遏制各级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严禁国有企业违法违规向各级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各级政府变相举债;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各级政府变相举债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多渠道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积极稳妥化解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各级政府存量隐性债务,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参与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战略、承担公共服务等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一般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承担应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公益性支出责任。国有企业自愿承担的,应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加快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协助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二)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鼓励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承包、合作利用、资源再配置、资产置换或出售等方式实现闲置资产流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国有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鼓励国有企业将短期、高息债务置换为长期、低息债务,优化债务结构,多方位降低融资综合成本,防控债务集中兑付风险。鼓励国有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强化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充分实现市场价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三)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以增加经营效益为前提,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留存利润补充资本机制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充国有资本机制,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作用,适当增加对各级政府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资本金注入,在逐步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后,更多作为资本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与完善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相结合,实现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动态管理,将从产能过剩行业退出的国有资本用于急需发展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的资本补充。充分运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吸收社会资金转化为资本。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引导国有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式筹集股权性资金。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首发上市、借壳上市、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资产证券化,推动重点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方式开展融资,有效控制债务风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主动改造改制创造条件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充分发挥债券资金在市场化债转股中的作用,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市场化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

(四)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优质国有企业。鼓励国有企业跨地区开展兼并重组。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国有企业的联合重组力度,通过重组整合等方式,推进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优化重组资产负债结构。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

(五)加快僵尸及特困企业处置。严格执行有关监管规定,通过市场出清、债务重组、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实现市场化削债、减债和减负,主动化解债务风险,努力提高国有经济运行效率。坚持一企一策,持续推进处僵治困,对僵尸企业、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和投资形成的闲置资产、低效资产等进行清理处置,积极盘活存量资源,增强运营能力。支持国有企业依法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子企业通过司法清算简化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六、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各类责任主体。国有企业是落实资产负债约束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明确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深化内部改革,强化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可持续经营。相关金融机构要根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审慎评估企业债务融资需求,平衡股债融资比例,加强贷后管理,开展债务重组,协助企业及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对落实本实施意见不力和经营行为不审慎导致资产负债率长期超出合理水平的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落实本实施意见弄虚作假的国有企业,相关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及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罚。

(二)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相关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责任的部门要将列入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债务风险状况,报送广西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相关部门,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基础信息。

(三)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动所属国有企业落实好资产负债约束任务。各级相关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责任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目标和约束标准,分解落实、细化要求、加强指导、严格考核,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由设区市国资委牵头负责推动相关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工作;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责任的部门牵头负责推动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落实到位。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则,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时,应报告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情况。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检查督导和监督问责,确保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取得实效。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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