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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21-04-13 19: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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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1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多元投资主体公司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对利润分配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我委《关于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资发〔2007〕68号)已不适应当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需要,在此背景下,自治区国资委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及部分省(市)的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明确思路和方向。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多元化投资主体公司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做法,研究制定了涵盖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各类企业的利润分配暂行办法。本办法施行后,《关于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资发〔2007〕68号)同时废止。

(二)政策依据。作为规范性文件,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中涉及利润分配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自治区国资委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要求进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分别阐述了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自责企业利润分配的总则、一般要求、分配程序、执行与监督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利润分配企业范围。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股权多元化公司。

(二)利润分配四方面原则。利润分配应坚持依法合规、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市场化分红、坚持股东协商等四方面原则。

(三)利润分配的数据基础。利润分配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

(四)利润分配一般要求。按《公司法》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利润分配的顺序和内容进行利润分配;经法定程序审议;按年组织实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

(五)利润分配程序。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特质提出不同的利润分配程序,具体如下:

一是国有独资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红。

二是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股权多元化公司。企业董事会提出分配草案、征求股东意见、完善方案、提交股东会决议。其中,自治区国资委在收到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后,履行内部程序,形成国资委利润分配意见,并按规定委派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六)利润分配的执行及监管要求。即利润分配应及时分配,自治区国资委依法依规履行监督。

(七)备案要求。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八)特殊要求。特殊要求包括:一是明确完成股东会决议程序时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一般应当与每年9月底前完成股东会决议程序。二是明确利润分配完成时限。企业一般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三是对特殊账务处理提出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当年损益中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损失和潜亏挂账的,需报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备案后再进行处理;用一般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国家资本金的,须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核批准。四是明确国有参股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国有参股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国有产权代表需事先取得自治区国资委的利润分配意见,再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与表决;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的全民所有制等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参照国有独资公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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